安顺市委托中介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一、委托招商目的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拓宽引资渠道,促进重点项目和机构落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中介机构条件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投资者确认、与安顺市签订委托招商合作协议并最终促进项目和机构落户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投资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商会、协会等项目信息集中的专业性机构。中介机构不限于中国境内。
三、权利与义务
安顺市委托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项目落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30家企业(项目)考察活动或协助举办1场以上招商推介会活动;
(三)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一定的资源;
(四)经营中无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五)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商引企方面具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四、奖励标准
对各类中介机构成功引进企业落户,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两项标准任选其一:
(一)中介机构成功引进优质企业(项目)落户,参照引进企业注册起三年内,任一年度最高财政贡献安顺市级所得部分(税收贡献须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定比例给予中介机构资金奖励(奖金额为含税金额),落户企业税收贡献安顺市所得部分超过500万元的,100至500万元部分按照税收贡献安顺市所得部分6%的标准给予奖励;500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税收贡献安顺市所得部分8%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税收贡献安顺市所得部分10%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奖金额为含税金额,下同)。如引进特殊项目、重大项目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中介机构奖励。
(二)中介机构成功引进企业(项目)落户(大型贸易企业除外),如当年企业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参照落户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奖励流程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证明、中介身份证明、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中介机构引资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填报《安顺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注明自身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和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若为两个及以上的,还应提交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奖金比例分配的说明材料。
(二)审核。安顺市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拨付。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局将奖金拨付至中介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介机构为两个及以上的,财政局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奖金分配比例进行拨付。
六、附则
(一)委托中介招商工作中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合作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续聘需重新签订协议。
(二)凡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外,将追究该机构法人代表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本暂行规定由安顺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