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3-05-26 16:50

来源: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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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顺市制定并定期更新的《安顺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安顺市人才分层认定目录》,及每年发布的《安顺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安顺市重点发展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确定的四个层次人才,且我市未享受过租(购)房优惠政策和无个人产权住房。

第三条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集中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经申请、审核、批复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所需资金,纳入次年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在预算批复后一月内拨付。

第四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可申请享受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以上优惠政策不可以同时重复、享受。

第六条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标准:

(一)免租人才公寓:第一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二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第三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第四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人才公寓免租5年,免租期满后可续租3年,按照所在地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赠予人才公寓:

1、第一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3年,或柔性引进工作满5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申请赠予最高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2、第二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或柔性引进工作满8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申请赠予最高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3、其他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可以赠予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4、赠予住房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人才按赠予当年市场价格补足差价。

第七条 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第一层次人才3000元/月;第二层次人才2000元/月;第三层次人才1500元/月;第四层次人才800元/月。符合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才,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租房补贴总额上浮10%。

(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租房补贴按年度申请,累计最高5年,次年按标准据实发放。

第八条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须持“黔中人才顺意卡”或“黔中人才安心卡”且完成正常年度登记。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一)第一层次人才发放10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发放6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发放最高30万元,其中博士生导师、“双一流”博士研究生30万元,其他本层次人才2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发放最高10万元,其中正高职称、“双一流”硕士研究生10万元,普通硕士研究生、重点产业企业中以考代评取得副高职称以及其他本层次人才5万元。

(二)符合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才,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购房补贴总额上浮10%。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目录需求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毕业生一次性发放2万元。

(三)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按照60%、2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四)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筹资金提高补贴发放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申请人向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材料如下:

(一)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三)“黔中人才顺意卡”或“黔中人才安心卡”复印件及安顺市人才层次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五)申请租房或购房补助的引进人才,需提供租房合同或在我市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六)申请租、购房补助的引进人才,需提供用人单位已发放匹配补助资金的依据;

(七)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属地人才服务窗口报送有关申请资料,经初审后,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召集人才安居工作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每年定期召开人才安居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人才人选名单及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公示。拟保障对象名单在市级媒体和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兑现。在媒体公示7天并无异议后,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下发批复。

(一)申请免租人才公寓的,由市、县(区)人才公寓管理部门与免租对象签订协议后入住。

(二)申请赠予人才公寓的,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与赠予对象签订协议。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赠予对象个人名下。办理相关权证所需税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申请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分担比例,将同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至申报对象人才服务卡个人账户。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体制内用人主体需承担的资金,属于机关和无收费收入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有收费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本单位承担。国有企业负担部分,在业绩考核时视同经营利润。

第五章 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人才免费入住人才公寓,仅供人才本人及其家属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转租他人。出现入住5年期满、中止在安顺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安顺购置住房且交房满6个月等情形之一,将收回人才公寓。获得人才住房赠予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能以买卖、赠予、抵押等方式对所赠予住房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人才免费入住或租住人才住房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费用由引进人才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正在享受免租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的人才,如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或按照租房补贴政策层次,扣除享受的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申领购房补贴所购的房产五年不得交易、变更产权人或退房,五年内需要退房、交易或变更产权人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

第十九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累计补贴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层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同一人才在安顺市范围内只能申报一次租房补贴,发生工作变动的,不能重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申请租房补贴条件,在同一县(区)工作的,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不在同一县(区)工作的,可分别在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二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人才动态管理工作,对本行业(单位)人才服务期内辞职、调离或其他违规、违约等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收回免租住房或暂停发放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为人才购房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收回免租住房和追缴补贴资金,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安顺市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已发放购房补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执行,不再补发,特殊情况可通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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