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惠民政策

日期:2022-08-10 09:45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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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康复:在支持性服务系统内登记有需求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县残联申请同意后,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每人每年190元的支持性康复服务。建档立卡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到县残联免费申请各类辅助器具,包含轮椅、拐杖、坐便椅、助视器、助听器、盲杖等。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残疾人,可向县残联申请个性化辅助器具服务。0-6周岁残疾儿童,可向县残联申请定额补助的抢救性康复服务和其他康复救助,包含智力、听力、自闭症(精神残疾)、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手术治疗。持证残疾人可到县残联申请各类康复服务,包括免费假肢装配、精神残疾人住院或者服药治疗等。

2.残疾人创业就业:残疾人从事个体创业的,根据规模大小,按照县残联年度计划安排名额,在三个年度内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安置和带动残疾人就业的,经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残联向省市残联申请项目扶持,并视规模大小给予一定的资金进行培育;经省市残联实地考察批准的,由省市残联给予资金扶持。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参加县残联举办的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并由县残联给予一定补贴。

3.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本县户籍的持证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对象中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持证的次月起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补贴在低保金中增发,增发比例是:重残(一级、二级)按保障比例增发30%,一般残疾人(三级、四级)增发70元。全县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在持证的次月起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是: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70元,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低保对象中的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同时申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得到特困救助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二)特殊教育。7-15周岁听力和智力残疾人,可申请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食宿费;考取大专和本科学校的残疾新生,由县残联申报省市残联的“阳光助学”项目,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0-6岁残疾儿童就读有资质的幼儿园的,由县残联申报省市残联批准后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补助。

(三)无障碍改造。本县户籍的持证一二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可向县残联申请家庭无障碍改造(含辅助器具),县残联根据上级资金安排情况及残疾人类别给予基础设施改造或辅助器具适配。

咨询电话:0851-3722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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