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2号

日期:2025-02-13 16:50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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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2

违法行为人:任显康

身份证号码:5225**********4414

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板贵乡白泥村

经查明,2019年7月至2023年9月以来任显康在关岭花江、镇宁六马等地使用禁用的电子设备诱捕斑鸠、野鸡共计8只(7只斑鸠、1只野鸡)。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猎获的斑鸠和竹鸡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机关认为任显康使用禁用工具猎捕斑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

2.猎捕工具认定意见

2.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

4.任显康身份证复印件;

5.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任显康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00);

二、罚款肆仟元整(¥4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任显康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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