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恢复
恢复户口
第四十一条 恢复户口在人口系统中共分为以下类别:退伍转业、出国境人员回国、失踪寻回、刑释解教。
第四十二条 退伍转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转业安置相关证明或介绍信;
(三)其它落户相关证明材料(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购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合同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第四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到原籍派出所落户。
第四十四条 失踪寻回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警调查核实材料或法院撤销失踪宣告相关文书。
第四十五条 刑释解教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者《解除劳教人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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