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口需提供材料
注销户口
第四十六条 注销户口在人口系统中共分为以下类别:参军入伍、出国境、失踪注销。
第四十七条 入伍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伍通知书;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第四十八条 公民应征入伍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可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出国境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
第五十条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派出所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 失踪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家属申请;
(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民警调查核实材料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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