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需提供材料
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出生登记在人口系统中共分为以下类别:当年出生、往年出生、合法收养、事实收养。
第十八条 当年出生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且经社区民警调查不能核实清楚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协调提供DNA鉴定证明;
(三)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往年出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协调提供DNA鉴定证明;
(三)结婚证复印件或事实婚姻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合法手续收养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书面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事实收养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入户申请;
(二)民警调查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指辖区派出所报案登记台帐或报案捡拾证明或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出具的捡拾证明。
第二十二条 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父或随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往年出生是指14周岁以下的未落户人员;事实收养是指无《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但确已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部门事实收养证明材料给以落户,并统一登记在派出所自行建立的疑难户口登记台帐簿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