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需提供材料

日期:2019-01-02 17:17

来源: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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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出生登记在人口系统中共分为以下类别:当年出生、往年出生、合法收养、事实收养。

第十八条  当年出生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且经社区民警调查不能核实清楚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协调提供DNA鉴定证明;

(三)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往年出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协调提供DNA鉴定证明;

(三)结婚证复印件或事实婚姻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合法手续收养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书面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事实收养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入户申请;

(二)民警调查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指辖区派出所报案登记台帐或报案捡拾证明或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出具的捡拾证明。

    第二十二条  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父或随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往年出生是指14周岁以下的未落户人员;事实收养是指无《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但确已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部门事实收养证明材料给以落户,并统一登记在派出所自行建立的疑难户口登记台帐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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