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补录需提供材料
漏报补录
第五十八条 漏报补录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一)民警调查核实材料或原始居民户口底簿、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第五十九条 补录遗漏人员户口是指在户口移交、信息录入、清理纠错、系统升级或公民个人原因等造成人口信息系统数据丢失、漏录,而对人员进行的户口登记。
第六十条 14周岁(含14周岁)以上未落户人员按漏报补录申报纸质材料通过“一站式”网上流转所领导审批后流转县(区)公安局审核派出所办理。
第六十一条 对公民个人申报漏报补录户口无身份证号码的,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以社区民警作为申请人在“一站式”监管受理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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