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档案管理

日期:2019-01-02 17:21

来源: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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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户籍窗口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借阅登记制度,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做到材料齐全、规范分类、装订整齐。

第六十六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管理

(一)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出生登记和迁入落户时应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表中登记内容应依据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如实、规范、全面填写,申报人签章、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和户口专用章栏不能为空。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籍民警管理,统一存放在户籍窗口。户籍民警负责打印落户人员、变更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

(三)集体户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籍民警和集体户单位户管员共同管理,一式两份,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和注销手续后,户籍民警应将迁入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注销人员名单交集体户单位户管员,户管员对单位《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整理。

第六十七条  居民户口簿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居民因立户、分户建立家庭户的,由派出所签发《居民户口簿》,簿中登记的内容必须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一致。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失,并办理补发手续。

(二)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户口变动登记簿管理。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应建立出生、死亡(注销)、迁入、迁出、移入、移出、变更更正、补录恢复登记簿。户籍民警每办完一项业务,应及时登记相应的登记簿册。每天下班前要将当天所办手续和相应的登记簿进行核对,已办结的户口审批材料应当月归档。严禁民警个人无正当理由私自保管户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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