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管理

日期:2019-01-02 17:25

来源: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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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户口准迁证由县(区)局户政部门户籍民警负责在“一站式”户籍业务监管系统网上审核签发,由辖区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用打印机打印,迁移人数不达4人的应将空白栏加盖以下空白章。

第七十条  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签发,必须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用打印机打印,所列项目内容必须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迁移人的户口准迁证吻合。

第七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或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内查寻,如未在原拟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二)迁移证件因迁移地址变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收回、作废。

(三)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未落实造成迁移证过期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可不到迁移证签发地派出所延期,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查询无落户情况后,继续办理落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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