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受理范围

日期:2019-01-02 17:28

来源: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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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受理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进行户口登记。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不进行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常住户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确认的正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一个公民拥有两个以上合法住所的,应当选择居住时间较长的住所登记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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