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公安机关“一站式” 户籍业务办理规定》总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县级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承担。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一)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二)单位或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在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户籍窗口从事户籍业务办理的必须是在编、在职民警。新拟任的户籍民警,须由县(区)公安局治安(户政)指导部门组织对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户籍业务办理并报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及派出所工作指导支队确认备案后开通户籍业务办理权限,方能上岗履职,杜绝未经培训人员上岗。
第六条 户籍协警不得代替窗口户籍民警办理户籍业务。严禁户籍协勤人员操作人口信息系统,只能协助窗口户籍民警通过“一站式”户籍业务受理监管系统受理相关户籍业务,维护相关户籍业务档案资料。
第七条 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办证窗口应当将《“一站式”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户籍窗口收费标准》、《贵州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一条措施》、《户籍窗口“一站式”服务工作制度》和《派出所户籍民警工作职责》上墙挂在户籍窗口醒目位置
第八条 全市公安派出所户籍业务办理依托户籍人口系统与“一站式”户籍业务受理监管系统,实行受办分离、受办对接、第三方评价制度。即:户籍协警在户籍民警的指导下通过“一站式”户籍业务受理监管系统将受理的户籍业务网上流转审批,再由户籍民警在人口系统办理相关户籍业务并将数据推送到监管系统,实现人口系统办理业务数据和监管系统受理数据的统一,在办理户籍业务的同时接受群众满意度的评价。
第九条 户籍窗口办理业务应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户籍业务的首位户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解答群众户口咨询,同时对群众户口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职责以外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引导工作,严禁推诿扯皮。
(二)一次性告知制。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等事项,户籍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利用“一站式”户籍业务受理系统告知单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限时办结制。受理、审批群众户籍业务时,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审批。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在户籍窗口一次性办结;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不批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并以告知单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人,不得超时限审批。
(四)上门服务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五)优先服务制。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应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