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恢复办理须知
迁移证遗失、过期恢复户口
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一、事项名称登记户口-户口迁移证遗失、过期恢复户口。二、权利类型行政确认三、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五、受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六、申请条件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七、禁止性要求无八、办理方式服务窗口办理。九、办理结果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十、监督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一、咨询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二、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三、行政诉讼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必需) 2 .原户籍资料(必需)
收费标准:免费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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