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
第五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人口系统共分为以下类别:主项目变更、非主项目变更、主项目更正、户口性质纠错。
第五十三条 主项目变更
(一)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2. 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姓名变更的相关依据材料。
3.变更姓名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公民变更姓名由户籍地派出所审批,并将变更信息通过人口系统上传县(区)局审批后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2)未成年人指16周岁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含16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户籍民警受理后将相关材料通过“一站式”网上流转所领导审批后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除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离婚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必须予以恢复。
(二)出生日期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或民警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民族变更、更正
1.需提供材料:
(1)本人申请;
(2)省民委“民族变更审批表”批复件或更正的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20周岁的不予变更,如因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四)性别变更、更正
1.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相关资质医院性别变更证明或更正的相关证明材料。
2.若性别系派出所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办民警写出情况说明,所长审批后办理更正手续。
3.性别项目变更更正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四条 非主项变更
对非主项人口信息的变更,户籍民警按以下要求当场办结:
(一)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凭分户、并户、更换户主时的相关材料;
(二)住址变更: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居(村)委证明;
(三)婚姻状况变更:凭结婚、离婚证件;
(四)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书;
(五)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主项目更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增加曾用名、变更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身份证是指因身份证重号、错号变更身份证尾码)。
第五十六条 姓名和出生日期不得同时变更更正。变更更正后的人口信息,户籍民警应重新打印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变更更正人所持有的旧身份证须同时缴销,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在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注明变更项目内容及变更时间,承办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