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3〕15号)
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A57Y6C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顶营司城垣城镇综合体商业步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调查情况
2023年3月24日以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的康寨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一是康寨养殖场正在开展生猪养殖活动,截止2023年3月24日,现有存栏量母猪5407头,猪仔1404头。养殖场配套建设有处理规模为183m³/d污水处理站一座、固液分离机两套(养殖区和环保站各一套)、刮粪机一套、沼液储存池、应急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是经调查,康寨养殖场养殖区内固液分离机、刮粪机从2022年12月底故障至今未修复,目前处于停用状态,检查时二级粪沟及集尿池内存有大量粪便;污水处理站进水口前端集水池内可见大量水泡粪;养殖区和环保区无防渗地面及环保区雨水沟均有粪污蓄积。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进入清水池,再排入应急池,应急池中的水部分外运,部分通过水管抽排至养殖场旁的杉树林中。
三是康寨养殖场养殖区西侧围墙下方有水体渗出,渗出的水体通过养殖区外修建的雨水沟流至养殖区和环保站中间的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中,已形成一处坑塘。现场检查时,坑塘内水体发黑、发臭。
四是根据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3年3月24日对康寨养殖场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应急池水质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清水池内水体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全盐量、粪大肠菌群六个指标浓度均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应急池内水体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全盐量、总汞、粪大肠菌群八个指标浓度均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
五是根据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3年4月10日对康寨养殖场养殖区西侧坑塘水体、污水处理站雨水沟水体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养殖区西侧坑塘水体、污水处理站雨水沟水质属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劣V类水质。其中,养殖区西侧坑塘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54×103mg/L,粪大肠菌群1.8×107MPN/L。污水处理站雨水沟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1mg/L,粪大肠菌群1.4×106MPN/L。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3年3月24日、4月3日、4月6日、4月10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计4份、2023年3月24日、3月31日、4月3日、4月6日、4月7日、4月11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共计11份、贵州科裕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KYBG20230324003-1、GZKYBG20230324003-2、GZKYBG20230410006、GZKYBG20230410006-2)、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法律规定。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15号)后,于2023年4月28日向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申请减少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酌情减少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15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积极转运生猪,及时切断污染源,配合政府做好民生保障工作以及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的评估等工作,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酌情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法律规定,及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相关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款信息报给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即可通过电子缴款通知书线上缴纳罚款或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交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