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安环罚字〔2024〕15号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1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桐梓县锦标劳务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22MA6E5XGC8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严元刚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4月30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桐梓县锦标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花江镇厂上村的六安高速六标段2号拌合站(以下简称“该拌合站”)开展调查工作,发现该拌合站现场有砂石(细砂)露天堆放,该公司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 ||
处罚依据 |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法律规定。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6.26 |
当事人名称:桐梓县锦标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E5XGC8D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海校街道小坝村新红庄102号
法定代表人:严元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桐梓县锦标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花江镇厂上村的六安高速六标段2号拌合站(以下简称“该拌合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拌合站现场有砂石(细砂)露天堆放,你公司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4年4月30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5月7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5月7日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包任务通知书复印件1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拌合站经营主体;
3.4月30日桐梓县锦标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桐梓县锦标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严元刚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规定。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4〕15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4〕15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法律规定,参考《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地址: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海百合广场后面关包公路向上200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