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政策梳理与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8-10 16:05 来源: 关岭县残联 字体:[]

关岭自治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政策梳理与解读

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吹响了向绝对贫困发起总攻、奋力全胜的时代号角。残疾人是贫困人口的贫中之贫、困中之贫,残疾人脱贫攻坚是全省脱贫攻坚的难中之难、坚中之坚。要如期实现残疾人脱贫攻坚、同步小康必须坚持融入大局主动作为的方针。如何融入大局主动作为,首先必须笃学深悟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脱贫攻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必须准确把握省残联制定的相关政策。下面,我将从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产业就业扶贫、残疾人康复扶贫、残疾人教育扶贫、残疾人维权五个方面,和大家共同再次学习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省残联、市残联、县残联制定的残疾人脱贫攻坚的一些主要政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大家能够运用好这些解决问题的工具,推动残疾人相关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

主要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残疾人托养服务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

1.两项补贴的概念

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在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两项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95%。

2.两项补贴工作的来源

1)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2)是国务院的制度建设。2015年9月出台《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明确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3.全国、省、市、县两项补贴在建立情况

1)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情况。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建立,是以2015年9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出台为标志。

2)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出台情况。《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黔府办发〔2015〕29号),标志着我省开始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016年1月,省政府在《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文件,制定出台《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3)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出台情况。安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行文《安顺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工作方案》(安市民发〔2016〕41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4)我县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出台情况。关岭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联合行文《关岭自治县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制度在实施方案》(关民发〔2016〕57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4.两项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低保对象中残疾人。标准是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按照当年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对象中的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换算成当地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增发。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5.两项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受理、审核。()人民政府(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在《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村()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县民政局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人民政府(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定。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人民政府(街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民政局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残联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不符申请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人民政府(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新办证的残疾人,从持证的下月起可申请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增发的3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6.两项补贴发放和资金来源

1)职责分工:民政牵头、残联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

2)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财政局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1.什么是残疾人托养服务?

由托养服务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护理、康复等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为成年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与护理、并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劳动技能训练和职业康复等活动,帮助残疾人克服和减轻在社会认知、社会参与以及生活自理等方面的障碍,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各社会参与能力和公益性社会服务。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3.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容

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4.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形式

1)寄宿托养(寄宿制):是指由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全天候的托养服务模式。一般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模式开展托养服务。服务对象一般包括不能独立生活而家庭又无法给予充分照料的残疾人(但不仅限于此)。

2)日间照料:是介于专业机构寄宿托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之间,以街道、社区服务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看护、职业康复训练和适当生产劳动以及休闲娱乐活动等服务。服务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需求的残疾人。日间照料以社区为基础,以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就便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文化娱乐等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是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方式。

3)居家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依托,以政府扶助、社会化服务进家庭为基本特点,为生活在家庭内,自理能力较差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及能力训练为主要内容的托养服务模式。居家托养以服务对象本身的需要出发,整合机构、社区、家庭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就业指导等服务,是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础。

5.“十三五”期间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一、全面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2)推动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第二、持续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什么是“阳光家园计划”?

“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第三,努力推进“黔馨家园”创建活动(这是我省的自选动作)

“黔馨家园”是省残联为我省开展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设立的项目,是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一个主要抓手。

第四,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良性运行机制

1)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

2)分类规范残联兴办的托养服务机构。

(3)积极探索残联兴办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模式。

(4)大力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力量。

    (5)有效对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二、残疾人预防与康复

    残疾预防。残疾预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35家部门的工作职责。残联作为开展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协调残工委成员单位推进、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卫计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地方性疾病、慢性病防治、精神病防治、规范安全用药等工作; 公安厅牵头负责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管控、车辆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安监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食药监局牵头负责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保厅、水利厅牵头负责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等;民政厅牵头负责防灾减灾、辅具服务推广等。

残疾人康复含义。残疾人康复是采用医学、工程、心理、教育、职业和社会等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身体、感官、智能、精神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功能达到最佳水平,以增强其自理能力,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的活动。

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实现以上四个领域的康复也就是“全面康复”。

现代康复医学的整体康复观包括:提高功能、早期预防(三级预防)、早期康复、全面康复和回归社会

康复的内涵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

首先,功能训练;

其次,全面康复;

再次,回归社会。

(一)“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目标

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残疾儿童及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残疾人康复主要内容

主要有五个方面:精准康复服务、残疾预防、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康复人才培养、示范创建

1.精准康复服务。目前在做的支持性服务:    

支持性康复服务是指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以促进残疾人获得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的辅助性措施。其主要包括对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疏导、健康管理、康复指导、康复咨询、知识普及、参与社区活动、转介服务和重度残疾人的日间照料和护理等。

支持性服务补贴。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我县户籍的残疾人,且在残疾人数据动态系统内登记有需求的,可申请残疾人支持性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90元。申报程序是:

1)申请。残疾人持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向本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申请支持性服务补贴,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受理。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照残疾人数据动态更新系统登记情况进行复查,符合条件汇总上报县残联,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残疾人并告之原因;

3)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上报的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

4)发放。审核结束后,县残联将残疾人支持性服务补贴拨付到指定的康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医疗、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三、教育

1.教育扶贫

——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可享受“三免”(免除学杂费、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对农村贫困生就读高中、中职的: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教科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免(补)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对农村贫困生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院校的:新增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3830元,专科(高职)每生每年3500元。

——“泛海助学行动”,对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且参加当年普通高考并被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高校录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2.特殊教育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贵州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203号)

——任务目标。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

——重点工作。

& 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设置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孩子的特殊幼儿园。为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鼓励各地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

&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发现、诊断、评估、安置和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评估与服务体系。依据辖区残疾儿童少年基数,科学测算需求,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和教育需求,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四种安置方式保障就学,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确保“零拒绝、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

& 招生考试机构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 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办好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特教班等。  

& 各地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送教、送康复进社区、进福利机构、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和康复。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完善送教上门制度,为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须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不足30万人口且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特区),在原有县级资源中心的基础上,由市(州)政府根据需求统筹规划新建特殊教育学校。80万以上人口县(市、区、特区)根据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实际可扩大现有特校规模或规划建设第二所特殊教育学校。

——保障措施

&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教财〔201633)要求,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比例,适当增加生均公用经费和年度预算。

& 各级残联要将不低于5%的残疾人保障金安排用于同级特殊教育。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学费、减免杂费,并提供国家助学金。优先资助在学前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保障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残联组织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将调查登记数据与教育部门共享,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辅具配发和生活学习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工作。  

2贵州省“圆梦大学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每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资助。

——补充说明。一是必须由残疾大学新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二是如果在申报时间过后,才收到录取通知书并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列入下一年度资助对象,县级残联在下年申报时注明。

3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为在有学前教育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包括新入校或园,已在校或园)。家庭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予以优先考虑。原则上,资助对象的年龄在3—6,智力残疾儿童和自闭症儿童在年龄上可扩大到3——10岁

——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助学专款使用范围: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资助标准:原则上每年每人次平均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受助残疾儿童资料要及时录入数据库。

4)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岭自治县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关府办法【2018】54号),县、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

对考取大中专学校的残疾新生,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大中专学校的,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劳动就业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创建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13号)。本办法整合了规范创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和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结合多年来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的工作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简化,主要有:

——对残疾人创业就业实体细化为三类: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盲人按摩机构。

——经济实体不再要求必须是上年或当年创办,而要求合法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

——对示范点安置、带动残疾人数的规定均有所调整。

& 对残疾人扶贫基地。从“安置5人以上且带动20人以上”修改为“带动残疾人劳动增收10名以上(含10人)”。并明确了三种带动方式,包括:在基地内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且1年内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基地+农户”模式,实际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并签订扶持协议书和有购销凭据;长期(1年以上)采购残疾人家庭农产品作为基地种植原料或养殖饲料等,并签订采购协议书或有付款凭据。由于创建扶贫基地主要是鼓励残疾人劳动增收,增加劳动性收入,所以带动方式不包括流转残疾人家庭土地和入股分红等资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带动方式。

&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从“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10人以上且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修改为“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且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依据从“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一条“按国家政策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是残联系统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政策一致。同时也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修改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 对盲人按摩机构。省级示范点的标准从“安置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修改为“安置5名以上残疾人就业”。

——示范点的评估。

& 评估内容的设置。分别对三类经济实体根据《评估表》开展评估评分。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评估内容主要以“安置、带动残疾人数”为主,占比80%;“经济实体现状”占比12%—15%,主要评估实体规模和实力;“发展前景”占比5%左右,主要评估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获得相关部门支持;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还增加了“残疾人管理与服务”,主要是评估企业是否在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和精神生活等方面给予残疾职业以稳定感、安全感和归宿感。盲人按摩主要是从规范化标准出发,选择一些便于评估、减少主观判断的指标。另外,三类经济实体的评估都有加分项目,主要是鼓励安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就业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创办、领办的实体。不难看出,评分内容的设置有显性地指导指标,比如分数的设置;也有隐性的引导功能,比如引导实体更加注重取得相关认证、争取部门支持、加强人文关怀、安置带动困难残疾人等。

& 采取县、市、省三级评估。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中,严格评估是否为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实际缴纳人数作为就业人数。

——示范点的确定。

& 指导原则:坚持量化评估,兼顾地区发展的原则,既要坚持以量化评估的分值作为确定示范点的主要依据,又要综合考虑地区差异,推动各地创业就业扶贫工作协调推进。坚持分类评估、统筹推进的原则,对三类经济实体分别评分,既鼓励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扩容增效,又积极推进盲人按摩机构的提效增收。三是坚持分级评估、分级确定的原则,各级残联根据分级评估情况,分别确定三级示范点

& 省级示范点的确定。一是依据省级评估分值,确定一定数量的经济实体为省级示范点。二是按照兼顾地区发展、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确保每个市(州)至少有2个省级示范点。

——省级示范点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 根据示范点评估排名,省级示范点分三个等次给予扶持。一是分别位列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前二名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位列盲人按摩机构第一名的给予12万元资金扶持;二是分别位列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第三——第五名的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三是其余省级示范点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 省级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当年先行拨付50%的扶持资金,其余扶持资金,按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示范点监督管理。

& 确定为省级示范点的经济实体,在创建示范点后一年内正常经营,安置带动残疾人数和残疾人劳动收入较上年评估时均不减少的,由县级残联评估审核,于次年6月30日前书面逐级报告省残联。省残联按上年度扶持标准拨付其余50%的扶持资金。

& 确定为省级示范点的经济实体,在创建示范点一年内出现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停业整顿的,存在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扶持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的,省残联将取消其省级示范点资格、摘牌,并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出现不能正常经营的,安置带动残疾人数或残疾人劳动收入较上年评估时有明显减少的,省残联将不再拨付上年度剩余扶持资金。出现上述情况的经济实体,由县级残联查实后于次年6月30日书面逐级报告省残联。

2.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扶贫资金变农村残疾人股金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9号)

——项目点的选择。实施村及所在县、乡(镇),应符合以下条件: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程度高,基层党组织健全、能够有效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开展试点工作的农村经济实体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开办资质,产业比较成熟,管理较为规范,总体水平较高,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同时项目带头人要有意愿、有爱心、有能力。

——入股残疾人的确认。入股对象为开展试点工作的农村经济实体所在村全部持证的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所在村的其它持证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残疾人或其它村的持证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

——持股方式的确定。按照“县级统筹、投向不变、量化折股、差异持股、经济实体自愿、残疾人参与”的原则,由试点县残联统筹各项资金,综合考虑农村经济实体的规模、承接能力、参股残疾人数等因素,商试点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农村经济实体法人等,确定所需资金、入股人数、不同类型残疾人差异持股份额及资助标准等,通过一次性投入,确保每名持股残疾人每年获得不低于800元的稳定分红收益。

——相关程序。试点村及所在县、乡(镇)残联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核清弄实当地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基本情况。根据摸底调查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重度优先”的原则和“量化折股、差异持股”的方式,初定入股残疾人。动员残疾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在进行公示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入股残疾人及持股份额。县级残联要与农村经济实体和入股残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召开出资入股签约暨股金证发放仪式,接受监督。对于新增符合入股条件的残疾人和已死亡的持股残疾人,县级残联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进入、退出和转让机制。

——资金来源及投入。省残联就业扶贫经费按县均20万元的标准专项支持14个深度贫困县的试点工作;省残联就业扶贫经费中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资金,支持到开展试点工作的农村经济实体,扶持资金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出资为残疾人入股;省残联就业扶贫经费中康复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在10万元以上,支持到开展试点工作的农村经济实体,贴息资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出资为残疾人入股;市(州)、县(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非深度贫困县的极贫乡镇和深度贫困村的试点工作;社会力量、村集体捐赠资金等其它资金来源。

3.关于做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残联发〔2016〕26 号)

——扶持对象。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主要分为项目贷款贴息和到户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主要支持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或带动贫困残疾人生产增收的规模较大的扶贫企业(含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集中的企业。到户贷款贴息主要支持残疾人创业户,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残疾人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共同致富的项目。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扶持上年71—当年630日取得银行贷款,但未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贷款贴息的企业、经济实体和创业户。

——贴息标准。在贴息期内对贷款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到户贷款,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

——相关要求。项目贷款的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3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三年以上。到户贷款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2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一年以上。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合作组织和能人大户扶贫效益应保证平均每4万元贷款扶持一个残疾人或家庭稳定脱贫两年以上。县级残联对项目贷款要和企业签订帮扶残疾人协议,建立健全残疾人扶持档案。

10.我县残疾人家庭创业扶持。

1)扶持对象

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我县户籍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可以申请创业扶持。扶持资金视其规模大小每人每年不低于0.3万元,建档立卡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0.5万元,三个连续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2)申报程序

申请。残疾人本人当年或上年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持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向本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申请扶持。

受理。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创业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合格的汇总上报县残联。

审定。县残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上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扶持对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视其规模大小核定扶持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反馈给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乡镇(街道)残联(社会事务办)反馈给申请人。

资金发放。按照核定结果,县残联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采取统一发放或者上门发放的方式将扶持资金发放到残疾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