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981048 | 成文日期 | 2018-10-30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2018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关府办发〔2018〕72号) |
关府办发〔2018〕72号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2018年畜禽
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岭自治县2018年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岭自治县2018年畜禽养殖禁(限)
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关岭自治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及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小康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关岭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六)《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八)《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九)《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二)《贵州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
四、划分类型
关岭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陆域范围。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关岭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各乡镇城镇建成区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由于各功能区建成区面积在不断变化,具体范围以各阶段的实际建成情况界定。
2.关岭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各乡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及村庄规划区,根据《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划范围如下:
▲关岭县城:规划面积5010公顷,规划范围:东至关索岭、大地庄;东南面以关兴公路(包含关兴公路)道路红线为界;南抵关索镇行政边界;西南面以岩脚寨、沪昆高速公路道路红线为界;西面以沪昆高速铁路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的腹地(即新场村)为界,西北面以冒寨林场(工区)边缘地区为界。
▲关岭县产业园区:规划范围:东临关兴公路,西至顶云八角岩村,南达上关镇红星村,北抵港安水泥厂。
▲花江镇:规划面积436.15公顷,规划范围:北至解放村,南抵和平村,西到新桥村,东邻原大元村和原三家寨村。
▲永宁镇:规划面积105.94公顷,规划范围:以现镇政府及主要集市道路骨架为中心,沿北、东南、西南三条沟星状发展。
▲岗乌镇:规划面积51.9公顷,规划范围:主要以现镇政府及主要的集市道路骨架为中心,沿向东、西两个方向“带”状发展。
▲上关镇:规划面积76.23公顷,规划范围:上关镇政府所在地,即场坝村。
▲沙营镇:规划面积34.85公顷,主要以现镇政府及主要的居住区道路骨架为中心,沿向前进村、小寨村两个方向“人”字状发展。
▲新铺镇:规划面积105.94公顷,规划范围:主要以320国道两侧发展,东至姑娘田,西靠新铺林场,南抵大堡堡山脚,北邻输油管道。
▲坡贡镇:规划面积74.69公顷,规划范围:主要以现镇政府及主要的集市道路骨架为中心,沿向西北、东南、西北三条三沟“S”状发展。
▲断桥镇:规划面积293.59公顷,规划范围:断桥镇政府所在地,即断桥村三湾组、断桥街道、上前村,包括上前一组、二组等。
▲普利乡:规划面积43.40公顷,规划范围:普利乡政府所在地,即南亚村。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关岭自治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高寨水库、省级示范小城镇永宁镇杨家河饮用水源点保护区范围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 |
范围 |
面积(k㎡) | |
高寨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水库水域正常水位1180米水域及陆域沿岸纵深50米范围。 |
0.32 |
二级保护区 |
库区及上游2.6公里两岸山梁、水库下游至坝脚的范围。村寨 |
9.2 | |
永宁杨家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 |
以取水口西北 35 米处 101 号点为起点,往东北 167 米至 102 号点,转东南沿山脊线 228 米至 103 号点,转西南 343 米跨过公路至 104 号点,沿山脊线 223 米至 105 号点,继续沿西南 75 米至 106 号点,转西北 263 米至 107 号点,转北 293 米跨过公路至 108 号点,转东北 130 米与 101 号点闭合。 |
0.212 |
二级保护区 |
以 103 号点为起点,沿东南山脊线 324 米至 201 号点,转南沿鞍部 304 米至 202 号点,转西南沿鞍部 642 米至 203 号点,转西 146 米至鞍部 204 号点,转西北 235 米至 205 号点,转北沿山脊线 316 米至 107 号点,经 108、101、102 号点与 103 号点闭合。 |
0.387 |
(2)集中式饮用水源顶云龙洞水库、花江蚂蟥田水库、普利母猪笼水库、坡贡陇泥取水点、断桥电站集中式饮用水源点、沙营大白洞水源点、上关丰洞取水点按《安顺市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范围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源沙营石板桥水库周边500米以内陆域范围;永宁塔山水源点周边500米以内陆域范围;断桥河取水点、木城河取水点上游500米,河岸两侧4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3)湖库山塘型生活饮用水水源为湖库周边500米以内陆域范围;
(4)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为山泉深井周边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5)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1000米,河岸两侧4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北盘江关岭县境内干流300米内陆域;
打邦河关岭县境内干流两岸300米内陆域;
落拉河、断桥河、纳龙河、丙坝河、坝陵河、郎岱河、坡贡河、断桥河、菠萝河、南路河、风洞河、红运河等河流两岸300米内陆域;
小鲁灰水库、东关岭水库周边300米陆域范围;
簸箕田水库、犀牛洞水库等水库300米内陆域范围。
5.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禁养区范围,具体名单如下:
风景名胜区:关岭古生物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新铺)、木城河国家水利风景区、花江大峡谷省级风景名胜区、关岭奇缘谷冰雪小镇、永宁明清古镇、九仙国际旅游度假区、岗乌上甲布依古寨、瀑布群、关索洞、乐安温泉等周边500米陆域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茶马古道-关索岭古道、茶马古道-北口古道、茶马古道-水关头古道(安隆古道)、顶营司城垣、灵龟寺无梁殿、花江铁索桥、红崖古迹、花江崖壁画、关岭古生物化石埋藏点、永宁州孔庙、盘江桥、显灵寺、九峰山寺遗址、花江古驿道、关索洞摩崖石刻、妙明洞摩崖石刻、永宁大佛洞石刻、永宁观音洞石刻、罗家大小屯遗址、罗家十二殿遗址、养马古道遗址、三合营盘遗址、大水字库塔、熬硝洞摩崖石刻、关岭烈士陵园、永宁聂家大院、杀羊场渡槽、母猪龙水库、永睦国民学校旧址、普利五尺道遗址、周西城衣冠墓等周边500米陆域范围。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沪昆高铁关岭段两侧外延150米范围内;
镇胜高速关岭段两侧外延150米范围内;
关兴公路关岭段两侧外延150米范围内;
水黄公路关岭段两侧外延150米范围内;
320国道关岭段两侧外延150米范围内;
210省道关岭段两侧外延150米范围内。
7.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
2.不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学校、机关、医院、疗养院、科研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大于200米小于等于700米以内的范围,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上述敏感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大于150米小于等于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地的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向外延伸1000米以外,1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集中式饮用水源沙营石板桥水库、花江蚂蟥田水库、普利母猪笼水库、顶云龙洞水库(湖库山塘型)周边500米以外,汇水面上游3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永宁塔山水源点、沙营大白洞水源点(山泉深井型)周边500米以外,汇水面上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上关丰洞取水点、坡贡垄力取水点、断桥河取水点、打邦河取水点(河道型)上游500米以外,上游3000米以内,河岸两侧4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3)湖库山塘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外,汇水面上游3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外,汇水上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5)河道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上游3000米以内,河岸两侧400米以外,55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5.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北盘江关岭县境内干流3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陆域;
打邦河关岭县境内干流两岸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的陆域;
落拉河、断桥河、纳龙河、丙坝河、坝陵河、郎岱河、坡贡河、断桥河、菠萝河、南路河、风洞河等河流两岸400米以外600米内陆域范围;
小鲁灰水库、东关岭水库陆域500米以外,3000米以内范围;
簸箕田水库、犀牛洞水库等水库400米以外600米内陆域范围。
6.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外延600米范围。
7.已建、在建以及规划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大于150米小于等于200米以内范围,省道为道路两侧大于150米小于等于200米以内范围。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不再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申请,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县发改、环保、国土、住建、畜牧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县畜牧服务中心作为全县畜禽养殖(场)禁(限)养区审查认定部门,并细化畜禽养殖审批程序。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核定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同时县税务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环保税。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此件正式印发后,《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关府办发〔2017〕1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