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981215 | 成文日期 | 2021-09-20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9-2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府办发〔2021〕28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关岭自治县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关岭自治县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0〕13号)、《安顺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21〕1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和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以下统称农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养并重、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长效”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 2021年,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落实乡村道由乡(镇、街道)管理养护,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体制机制,成功创建“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五个100%”(农村公路列养率100%、“路长制”覆盖率达到100%、乡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达到100%、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比例达到100%)。
至2022年,基本建立“县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更好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美丽农村路”广泛覆盖,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显著增强,有效支撑交通强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县创建办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清理辖区内农村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垃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养护辖区县公路,对乡村道及通组公路作行业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制度标准;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规划,统筹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统筹我县“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乡、村道和通组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养护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制定《关岭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县财政局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管理养护投入力度,负责筹措“四好农村路”创建资金,并保障按时足额到位,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执行,加强养护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绩效的评估,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和参与全县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建立路警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配合做好交通事故损坏农村公路的赔偿,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乡(镇、街道),合理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县扶贫办、县民政局负责统筹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人员纳入农村公路养护队伍解决就业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清理辖区内农村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垃圾,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红线控制区建房联合审批工作,对辖区职能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用地坚决予以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和简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工作。严格审批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将农村公路沿线公路绿化纳入林业绿化政策支持范畴,充分整合绿化资源,美化亮化农村公路。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旅游公路的标识标牌设置,景区道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矿开展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单位)负责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的审批工作,对已埋置的设施,在交通运输部门改扩建、大修和养护作业时自行迁改。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矛盾问题,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省、市规定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落实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构,配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职人员,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乡、村道及通组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二)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原则,全面推行分级管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指导和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尽责,明确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养护,乡村道由乡(镇、街道)管理养护,将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于2021年7月将乡道、村道管养权限移交给乡(镇、街道)。
(三)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作高效”农村公路三级工作机制,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路长,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乡级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制定出台“路长制”实施方案。
(四)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五)积极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益岗位,岗位人员的选任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贫困群众利益连接机制,实现贫困群众就近就业、有效增收,巩固脱贫成效。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落实责任单位和专职人员,配备固定办公场所,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负责乡道管理养护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制定辖区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管养责任和任务,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养护员、护林员、护河员整合,提高综合养护质量。
第九条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村道和通组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负责管理养护区域内村、组公路,按照 “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发挥农民作为农村公路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落实村级养护人员,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村民自治办法组织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 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群众承包,组织受益群众参与村组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0〕13号)、《安顺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通组公路养护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年每公里15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筹集,并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县财政要按照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将所需养护资金划拨到县交通运输局专用账户。根据“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标准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专用账户。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账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街道)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一般债券、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保障农村公路资金供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加强信息管理系统、路网资产管理系统等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技术,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各种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列入计划进行审计。
第四章 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关岭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乡(镇、街道)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支持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招标开展区域化养护,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十七条 积极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尤其是建档立卡户参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的养护公司,采取“专业养护+农户”的模式,鼓励乡级合作社成立养护队,采取“合作社+农户”的养护模式,鼓励公路沿线群众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参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群众承包,鼓励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养护员、护林员、护河员等岗位整合,助推就业扶贫,提高综合养护质量。
第十八条强化制度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层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强化路产路权保护,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安全隐患整治,扎实开展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病)桥涵、隧道改造建设,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乡 (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力度。于2021年底前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抄送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强化宣传动员。要紧紧围绕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及宣传画册等深入广泛宣传,特别是乡(镇)、村委会要将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宣传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二条强化示范引领。各乡(镇、街道)要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投融资机制创新、美丽农村路、养护市场化、群众参与、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乡(镇)、街道办、村和试点项目在全县推广,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第六章 考核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将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责任落实、养护质量及养护机制等内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乡(镇、街道)2021年至2025年期间,每年将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情况专题报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县交通运输局每季度、乡(镇、街道)每月分别组织一次管理养护综合检查考核,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核减其养护经费,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对乡、村级公路日常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各乡(镇、街道)同步建立相应的养护人员考核机制,明确养护目标,压实养护责任,提高养护效率。
第二十六条村委会要将村组道路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纳入监督范围,加强村组道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养护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督促养护人员对村、组公路实施养护,负责村、组公路日常养护情况检查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