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2981233 | 成文日期 | 2022-03-10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关府办发〔2022〕1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关岭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0日
关岭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扩大我县租赁补贴发放范围,提升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确保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07〕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关于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指导意见》(安市住建通〔2018〕4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行自愿申请、逐级核准和公示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和应补尽补原则。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为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生态移民搬迁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
第三条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向上争取资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是指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辖区内城镇居民或农民户口;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倍。
(四)家庭财产中无商业铺面和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按每人每月每平方4元发放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
季补贴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补贴金额= 4元×家庭人口×(15平方米-现人均住房面积)×3个月。
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按照30平方米,2人户按照37.5平方米,3人户按照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按照60平方米计发。
第六章 租赁补贴对象审核及流程
第六条 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或民政相关判决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为申请家庭户主,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受理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15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人口、现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保障方式、标准等。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乡镇(街道)应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建局)。
第八条 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建局)接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申请资料后,商县民政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
第九条 实施。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和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补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建局)直接发放。
第七章 信息公布
第十条 对于已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审核机关在30日内将保障结果在当地主要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章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建局)要加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日常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补贴发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情况。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管理档案。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建局)应建立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档案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实施、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资料;收集汇总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账)和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确保租赁补贴发放档案和数据台账精准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在2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已骗取租赁补贴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租赁补贴,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