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针对由乡镇管辖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特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法律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处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1、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300元/平方米的罚款。
3、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400元/平方米的罚款。
4、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500元/平方米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法律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处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裁量基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给予批评教育。
2.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三、违法行为: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处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裁量基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给予批评教育。
2.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违法行为: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法律规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处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裁量基准】
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面积在100-15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拆除,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单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2、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2、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断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