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岭自治县坡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关岭自治县坡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关岭自治县坡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向辖区内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坡贡镇人民政府邮箱(zypogong@sina.com)。联系人:袁凯,联系电话:0851-37760008。
附件:关岭自治县坡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坡贡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关岭自治县坡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事项 |
处罚 依据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
(一)已形成建筑的,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2000-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未形成建筑的,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
(一)已形成建筑,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1、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300元/平方米的罚款。 3、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内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400元/平方米的罚款。 4、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50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二)未形成建筑,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 1、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1000-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不影响房屋、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影响房屋、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处以3000元的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和集镇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3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擅自在村庄、街道、广场、市场、公共绿地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根据情节并处以以下的罚款: 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没有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2、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000元的罚款。 3、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000元的罚款。 4、面积在100-15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3000元的罚款。 5、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责令限期拆除,处以4000元的罚款。 |
4 |
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
(一)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二)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移交相应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
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
(一)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二)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移交相应部门依法处理,并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