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 ||||||||
上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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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微调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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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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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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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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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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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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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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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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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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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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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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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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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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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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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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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责令拆除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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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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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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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第四十八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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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三十一条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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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军人抚恤优待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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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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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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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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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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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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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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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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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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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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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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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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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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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自用船舶适航性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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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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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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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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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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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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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兵役登记 |
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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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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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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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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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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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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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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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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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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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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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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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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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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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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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第七条: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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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的处理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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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第十六条: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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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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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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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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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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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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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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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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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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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乡镇自用船舶申请检丈、登记 |
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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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二条: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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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签注 |
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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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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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责令限期拖离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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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十二条: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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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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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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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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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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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生育服务登记 |
行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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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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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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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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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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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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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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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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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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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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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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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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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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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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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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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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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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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和调查审核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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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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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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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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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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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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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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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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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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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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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
行政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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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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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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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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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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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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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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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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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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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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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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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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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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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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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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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正)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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