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申报
注销户口-死亡注销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申请条件: 一、事项名称注销户口-死亡注销。二、权利类型行政确认三、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五、受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六、申请条件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交材料办理死亡注销。七、禁止性要求无八、办理方式服务窗口办理。九、办理结果在《居民户口簿》上的记载注销信息并收缴居民身份证。十、监督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一、咨询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二、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三、行政诉讼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必需) 2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必需) 3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需) 4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必需) 5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必需) 6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必需) 7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必需) 8 .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社区民警核实材料(必需)
收费标准:免费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