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 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关岭自治县外的来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二、接收条件及程序
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现居关岭县,有固定务工场所和固定居住地,其子女即可申请入学。
(一)接收条件
随迁子女入学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关岭县购房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或居住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
2.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关岭县务工满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
3.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我县公安部门申报办理的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
(二)接收程序
1.每学年开学前由申请人准备上述所需材料,按照务工所在地和居住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公告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登记报名。
2.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登记报名后,经审核合格后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以随迁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固定居住地和固定务工场所为准),安排在我县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的保障工作,高度重视随迁子女入学权益,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工作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
(二)强化教育关爱保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对流入我县的随迁子女的关爱和政策优待,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控辍保学工作,在日常管理、学生资助、评先评优等方面不得区别对待,随迁子女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益。
(三)努力扩大学位供给。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盘活县域内教育资源,扩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满足接收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