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县公证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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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一)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1、属于居民住房的部分:

(1)受益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部分,按5‰收取,最低收费500元;100万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部分,按4‰收取;1000万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的部分,按3‰收取;5000万以上至1亿元(含1亿)的部分,按2‰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收取。

(2)单套居民住房办理继承、接受遗赠公证事项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2、不属于居民住房的部分:

(1)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费200元;20万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的部分,按8‰收取;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的部分,按6‰收取;1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部分,按4‰收取;500万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部分,按2‰收取;1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的部分,按1‰收取;5000万至1亿元(含1亿)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1‰收取。

(2)不属于居民住房的部分,单次办理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3、办理公证时,可以按受益财产的评估价为受益额计算,也可以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1)办理涉及居民城镇住房的继承、赠与及接受遗赠公证,按城镇住房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最低收费500元;1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8元收取;3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

(2)办理涉及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继承、赠与及接受遗赠公证,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收取,最低收费500元。

4、涉及农村居民及城镇低收入群体办理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所产生的公证费用,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减半收取或者予以免费。

5、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二)证明离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或家庭财产约定(协议):涉及财产的,按标的额的3‰收取,每件最低500元;不涉及财产的,按每件350元收取。

(三)证明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的合同或协议:按每件400元收取。

(四)证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1、处分财产的遗嘱单人收费2000元/件,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且双方均申请办理的,收费1500元/件。

2、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五)证明单方法律行为:

1、自然人单独办理声明收费400元/件;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同时又办理声明收费300元/件;

2、自然人委托处分财产500-800元/件;其他非处分财产的委托300元/件;

3、法人委托、声明、保证一般事务收费500元/件;

4、法人委托、声明、保证涉及财产关系收费1000元/件;

5、通过线上远程视频方式办理的收取服务费200-500元/件。

(六)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每件150元收取;证明亲属关系的同时办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赠与”的,证明亲属关系每件收取50元。

(七)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按每件300元收取。

(八)证明收养关系(国内)、抚养事实(国内),按每件400元收取。

(九)证明票据拒绝:按每件300元收取。

(十)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按每件80元收取。

(十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按每件200元收取。

二、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

(一)证明证书、执照:按每件200元收取。

(二)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按每件150元收取。

(三)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按每件100元收取。

(四)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自然人办理,按每件150元收取;非自然人办理,按每件200元收取。

三、证明涉及经济合同、协议类

标的额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部分,按5‰收取,最低收费800元;100万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部分,按4‰收取;1000万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的部分,按3‰收取;5000万以上至1亿元(含1亿)的部分,按2‰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收取。

四、办理证据保全

公证机构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可采取计时、计件、按面积计费的方式。

1.计时计费(从公证员出发开始计时,回到公证处结束),

如城区内办理现场送达、隐名购物、不动产现状等,外出2小时内3000元/件,2小时后按1500元/件、时(2人)计算。

2.计件计费

(1)电子邮箱、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记录、网页等网络电子平台信息保全,基础费用2O00元/件,根据保全内容打印出来的纸张数量为基准,20页以内不额外收费,超出部分每增加10页 收取200元;需刻录光盘的,3张以内不额外收费,超出部分每增加一张收取100元;需使用U盘、存储卡等存储工具的,由公证机构购置,费用当事人承担。

(2)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不低于2000元/件;

(3)保全房屋现状参照计时计费;

(4)邮寄送达1000元/件;现场送达按计时收费。

3.按面积计费

其它涉及不动产的保全证据(如:房屋现状、房屋内物品清点)也可按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不低于20元/。公证机构可根据保全证据的难易程度自行选择计时或按面积计费。

五、提存公证

(一)公证机构在受理此类公证事务时,可按照提存标的的3‰收取,最低500元。

(二)办理提存公证,可以综合办理公证事项所需的人力、时间及提供公证服务的难易程度和赔付风险等因素,进行协商定价。

六、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机构在受理此类公证事项时,可采取按标的金额比例计费的方式,非常年申办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的银行、金融机构按债权文书标的3‰计费,常年申办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的银行、金融机构的可按下列情况计费。

1.原则按债权文书标的1‰计费,单件债权文书标的200万以下(含200万),不低于300元/件;债权文书标的200万以上,不低于500元/件。

2.出具执行证书的,按债权文书标的补足3‰计费,最低于5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涉及公民家庭财产的,按每件不低于2000元收取;

(二)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按每件不低于3000元收取。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按每件不低于400元收取。

(二)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按每件不低于600元收取。

(三)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按每件不低于1500元收取。

(四)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按每件不低于500元收取。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按每件每年300元收取,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按每件不低于500元收取。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1、涉及公民家庭的,按每件不低于200元收取;

2、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每件不低于300元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为申请人代拟法律文书,按每件不低于300元收取;

2、为法人及其他单位代拟法律文书,按每件不低于300元收取;

3、修改法律文书,按每件不低于200元收取。

根据代拟法律文书及修改的难易程度,双方可进行议价,议价最低不得低于300元每件。

(五)解答法律咨询

1、比较简单的,免费;

2、比较复杂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每件不低于200元收取;

3、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每件不低于300元收取;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按每件不低于400元收取。

十、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一)拍卖、彩票销售

标的额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部分,按9‰收取,最低收费3000元;50万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的部分,按8‰收取;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的部分,按7‰收取;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部分,按6‰收取;1000万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的部分,按5‰收取;5000万至1亿元(含1亿)的部分,按4‰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3‰收取。

(二)现场监督

公证机构在受理此类公证事项时,可参照保全证据计费标准,采用计时方式。

(三)债券、物品的销毁公证,按每件不低于2000元收取。

(四)股票发行,按每种股票不低于50000元收取。

(五)证明财产分割

1、家庭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5‰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2、法人及其他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5‰收取,最低收取1500元。

(六)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100元。

(七)公证调解

1、主持调解经济纠纷,按经济标的额的5‰收费,最低收取1000元。

2、主持调解民事纠纷,按每件次300元收取。

十一、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调查的,公证机构根据调查的难易程度收取调查费,城区内外出调查,每件200元,城区外的与当事人另行协商。

十二、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事项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为其提供上门服务,交通差旅费据实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十三、因提供公证服务,需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鉴定、检验检测、勘察勘测、评估估损、翻译等服务的,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委托鉴定、检验检测、勘察勘测、评估估损、翻译等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十四、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副本费20元。

十五、已经受理并缴纳公证服务费用的公证事项,出现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及撤销公证书等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办理或终止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减半收取或全部免收;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文书的,所收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证处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十六、办理公证收费标准以外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办理不相类似的公证事项及关系民生基本公证服务项目之外的公证服务,当事人可与公证机构根据《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收费。

十七、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中的相关业务,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或者免于收取公证服务费。

十八、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国家和省规定应该享受费用减免政策的,公证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九、因公证服务收费产生争议的,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且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的,可以提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