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关府行复〔2022〕16号
申请人:罗某珍,女,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号码:522528XXXXXXXX0103,联系电话:139XXXX1029,住址: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办。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身份证号码:522528XXXXXXXX0014,联系电话:135XXXX3201,住址: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办。
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地址: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西关外路
法定代表人:罗成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7日上午,杨某光通知申请人罗某爱人杨某方去丈量被坝陵河水库建设工程征用的土地,到了现场,案外人杨某贤指着申请人家耕种管理30余年的土地说是他家的,申请人就质问杨某贤并让其提供相应证据。杨某贤不能提供证据并想离开现场,申请人见状上前拦住杨某贤让其说清楚再离开,杨某贤便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申请人眉心砸来,申请人当场头破血流晕了过去。当天申请人被送到关岭县医院急诊治疗,后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现场有申请人的爱人杨某成,长子杨某,次子杨某某及村民杨某林、罗某等6人在场并能作证。但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公安局通过4个月21天的调查取证,作出对案外人杨某贤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调查取证不实,法律适用不当,采信部分证人和违法嫌疑人歪曲事实的证言和陈述,作出错误的认定和不公正的决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罗某珍委托代理人杨某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资料,后申请人提交《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补充意见》,主要为:一、杨某明做假证。案发当时杨某明未在现场,扶起申请人的人是次子杨某某而非杨某,案发时杨某走在杨某贤前面;二、罗某调查笔录与口供不符。罗某说的是“打”不是“甩”;三、杨某始终未看见杨某贤是否打申请人;四、案发时在场5人能证明杨某贤打了申请人,虽然其中4人系申请人直系亲属,但另一人杨某林只是寨邻,被申请人不采信杨某林证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失公平公正;五、要求追究杨某明做假证的法律责任;六、要求重新调查核实,追究杨某贤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以违法事实不成立对杨某贤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2022年3月17日12时许,罗某珍与杨某贤在关岭县龙潭街道民族村小坝组名叫夹岩的地方因土地边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罗某珍受伤。以上实事有当事人罗某珍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入院记录等证据证实。二、对杨某贤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罗某珍疑似被殴打案发地在关岭县龙潭街道民族村小坝组,属关索派出所辖区内,因此关索派出所具有管辖权。2022年3月17日案发当日关索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经调查违法事实不成立。2022年9月9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杨某贤依法作出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在调查该案时依法、及时、客观、公正。案发当日依法受案,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本案调查中,依法及时对申请人罗某珍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调查取证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全面,不存在采信部分证人的说辞。该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7日早上,申请人罗某珍与案外人杨某贤在关岭县龙潭街道民族村小坝组名叫夹岩的地方因土地纠纷发生争议。期间,杨某贤准备离开,申请人罗某珍一直拉住杨某贤衣服不让其离开,至当日中午13时许,杨某贤起身准备回家喝水吃饭,便从坐着的地坎上站起来,申请人罗某珍拉着杨某贤衣服不放紧跟其后,在杨某贤向前往家走的过程中,申请人罗某珍摔滚到地上,导致头部受伤流血。2022年6月20日,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申请人罗某珍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关索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询问案涉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调取申请人罗某珍住院治疗病例资料和疾病证明。经调查因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对杨开贤作出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3号《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撤销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9月9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杨开贤作出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6.罗帆《对调查笔录的说明》;7.《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补充意见》;8.录音光盘。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行政复议答复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传唤证;5.公安延期办理审批表;6.鉴定意见通知书;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8.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执;11.基本信息;12.杨某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罗某珍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4.杨某贤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5.杨某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6.杨某光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7.杨某明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8.罗某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9.杨某林询问笔录;20.鉴定文书;21.罗某珍与杨某贤纠纷案现场照片;2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23.罗某珍病例资料。
本机关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5因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机关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22因与本案有关联,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机关予以采信。经调查,本案当事人、证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期间并未受到暴力、威胁、胁迫等非法方法迫使其不能或不敢作出真实意思表达,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所作询问笔录系受到暴力、威胁、胁迫等非法方法,并签署《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中记录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被询问人员均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证据7及杨某就询问笔录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因打开后无任何文件或录音资料,不具备证据形式,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案发地在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民族村某组,属于关索派出所辖区内,因此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关索派出所有权依职权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有权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发生后,被申请人案件办理派出所立即出警现场并立案调查,依法收集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调取视频资料及申请人住院治疗病例资料和疾病证明,开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口信息核查及网上查询对比等。由于本案发生于野外山地,在案证据主要为案件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综合全案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资料,均不足以证实申请人罗某珍摔滚地上受伤是由于案外人杨某贤实施伤害行为造成。本案经被申请人客观、全面的调查,证据仍然不充分,违法事实依然不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公(关)不罚决字〔2022〕56号《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