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水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监督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机构职能,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及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办公室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对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其他一律公开。
第八条 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机关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平台载体,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修正。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将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局办公室通过相关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
不得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水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局办公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加强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县水务局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水务局应当将信息更正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