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防病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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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的计算机网络和设备。包括:互联网、电子政务内网和部门网,服务器、终端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 所有联网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安装后不得自行关闭和卸载,对擅自卸载或不按规定使用防病毒软件的人员,如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如发现病毒,相关使用人应立即上报,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对感染机器进行有效的隔离,清除病毒的后检查其最近使用过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以免漏杀,未清除病毒的计算机不得入网。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第七条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八条 在网关、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都要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建立完整的病毒防护体系,网关、服务器和终端计算机的责任人应定期对防病毒软件进行版本升级和病毒代码库更新。

第九条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第十条 除打印机可以共享外,服务器与工作站的硬盘尽量不设置为共享,文件目录一般不进行网络共享。特殊情况需进行目录共享的必须设定密码,一旦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关闭共享,或加强对该机器的病毒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