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政策机遇,加快推动我县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关岭自治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关岭自治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0日,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县投资促进局邮箱(guanlingzsj@163.com)。联系人:陶勇,联系电话:0851-37516002。
附件:关岭自治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岭自治县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政策机遇,秉承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顶云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推动我县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不断丰富产业业态,奋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三产业中除房地产业外的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主要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关岭自治县行政区范围内(不含白水镇),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合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开展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项目入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准入目录;符合关岭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布局、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二章 用地保障及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到我县投资的第三产业项目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时优先将选址在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园区的项目纳入规划范围,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以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量来优先配置第三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来配置计划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对清理的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依法优先保障第三产业项目建设用地。
第五条对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取得用于投资开发第三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允许其在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不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等的前提下,于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
第六条 支持企业揭牌土地用于发展批发和零售业(主要是批发市场、交易市场、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业卖场、大型专卖店、商贸城、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建设(不包括商业地产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奖补。具体项目奖补标准计算公式为:奖补总额(万元)=土地揭牌总价(万元)-40(万元)×宗地面积(亩)。奖补分3次兑现,即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成功入统(统计名录库)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兑换奖励总额的40%;当运营企业上规(限)入统,兑现奖励总额的30%。
第七条 支持企业揭牌土地用于发展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主要是商贸大厦、写字楼、商务酒店、民宿酒店等)项目建设(不包括商业地产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奖补。具体项目奖补标准计算公式为:奖补总额(万元)=土地揭牌总价(万元)-40(万元)×宗地面积(亩)。奖补分3次兑现,即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成功入统(统计名录库)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兑换奖励总额的40%;当运营企业上规(限)入统,兑现奖励总额的30%。
第八条 支持企业揭牌土地用于发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项目建设。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奖补。具体项目奖补标准计算公式为:奖补总额(万元)=土地揭牌总价(万元)-10(万元)×宗地面积(亩)。奖补分3次兑现,即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成功入统(统计名录库)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兑换奖励总额的40%;当运营企业上规(限)入统,兑现奖励总额的30%。
第九条支持新建商务酒店、民宿酒店企业积极评星,三年内评定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政府在本细则第七条奖励基础上追加奖励,其中评定为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的,具体项目奖补标准计算公式为:奖补总额(万元)=20(万元)×宗地面积(亩);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具体项目奖补标准计算公式为:奖补总额(万元)=10(万元)×宗地面积(亩);评定为三星级酒店的,具体项目奖补标准计算公式为:奖补总额(万元)=5(万元)×宗地面积(亩);奖补分3次兑现,具体程序为: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获得星级评定后第一次兑现奖励总额的30%;获得星级评定并投入运营一年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获得县级评定并投入运营三年后兑现奖励总额的40%。
第十条 物流企业建设的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工矿仓储”确定标定地价;对重点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和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与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一样,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揭牌土地用于发展除前几款列名以外的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县政府除收取土地征用成本费用外,其它部分奖补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奖补资金分3次兑现,即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成功入统(统计名录库)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当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兑换奖励总额的40%;当运营企业上规(限)入统,兑现奖励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第三产业项目的企业,待项目投产后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将县级留存部分总额,第一年按100%奖给企业,第二、三年按50%奖给企业,共奖补三年;项目投产后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将县级留存部分总额,第一、二年按100%奖给企业,第三、四、五年按50%奖给企业,共奖补五年。
第十三条 支持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入驻关岭投资发展第三产业,在关岭实现数据入统且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将县级留存部分总额,第一年至第五年按100%奖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共奖补五年。
第十四条 对到我县投资酒店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对到我县投资酒店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含将民房、传统村落、少数民族村寨、历史文化街区等现有、闲置建筑改造为住宿经营单位),由县相关部门配合属地政府负责做好流转后,再以同等价格流转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对到我县投资新建、改建的酒店业项目,建成正式运营3年内评定为五星级酒店,每评定达标1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评定为四星级酒店,每评定达标1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到我县辖区投资文体旅项目,建成运营后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景区、度假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不累计);获得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体育总局授牌为全国训练基地的体旅项目,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投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民族特色产品、非遗产品等开发、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还将依据行业领域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如《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我县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县投资促进部门提供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涉及的县级其它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以公布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章其他优惠
第十九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县支持政策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纳税总额县级留存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使用权;年度企业纳税总额县级留存部分达到4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4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使用权。以上住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三年。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建设期内,为项目投资方提供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临时办公用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一年。
第二十二条对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政府将引导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扶持。
第二十三条凡引荐企业或个人全部投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第三产业项目,自企业(经销商)入规入统之日起,按企业(经销商)对县财政贡献2%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给引资人。
第二十四条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企业和网商,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在天猫、京东等第三方平台(由县级商务部门认定,下同)新建(含因注册地址变更成为本地网店)旗舰店,成立起一年内网络销售关岭本土产品的销售额达120万元以上(专营农特产品的,标准减半),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建(含因注册地址变更成为本地网店)专卖店或专营店,成立起一年内销售关岭本土产品的网络销售额达80万元以上(专营农特产品的,标准减半),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示范企业、示范服务商、示范项目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支持发展本地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九条支持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大力支持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对前三年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以网络基础服务年费为主)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优惠兑现
第三十条成立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细则兑现审核组,成员单位由县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
第三十一条在关岭投资第三产业的项目规划设计审批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按照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登记时限完工(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可推迟12个月)。达到兑现条件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县投资促进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细则兑现审核组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参照上述条款3个月内给予兑现。
第三十二条对到关岭投资第三产业项目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的不予奖励;符合相关优惠政策兑现条件的项目1年内仍未申请兑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县第三产业招商引资优惠细则兑现审核组审核,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通过审计。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营未满5年终止或企业改变注册地的,企业应退还前述各条给予的奖励资金。项目建设和经营中,中途发生转让的,项目已享受的奖励不予重复给予。
第三十五条对在关岭从事第三产业项目上市的企业,按照《安顺市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在关岭从事第三产业项目落地企业的人才,按照《关岭自治县贯彻落实<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 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明确或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九条 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现行文件中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条款与本细则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细则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行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