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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由哪个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
发布时间: 2024-02-23 来源信息: 关岭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我县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并挂牌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我县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因此,我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事宜。 咨询电话:12345  关岭自治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851-3715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