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关岭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5-03-03 10:03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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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关岭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公告

完善本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规范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基准定价、轮候配售、退出管理等方面工作,保障城镇各类工薪收入群体及需要的引进人才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在乡镇工作的有关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等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关岭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14日,公告时间10个工作日(不含周末、节假日)。在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均可以向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联系地址: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0851-37223271

附件关岭自治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关岭自治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完善本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规范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基准定价、轮候配售、退出管理等方面工作,保障城镇各类工薪收入群体及需要的引进人才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在乡镇工作的有关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等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等优惠支持政策,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进行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含原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及用住房保障资金收购的用于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第三条 关岭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当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需定建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本地区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县人民政府明确实施主体,根据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销售、回购及相关管理工作。新建项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设主体投资开发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协调、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建设。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居民生活。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政策等因素,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100㎡之间(以90㎡左右的户型为主)存量资源转化项目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十三 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县住房保障部门具体指导,指定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县域国企作为辖区内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平台,牵头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销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配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基本覆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基础上进行测算,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按程序提交调价申调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备案后执行

    第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在销售房源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配售价格申请,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五章 申请轮候

第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以下简称“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有购房意向且符合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人线下可向住房保障窗口提交购房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表》、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离异家庭应当提交离婚证明)、社保信息、家庭成员不动产查询情况等材料。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通过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微信公众号网站平台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申请人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报变更。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情况等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护、民警、公职人员(含村干部)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户籍材料。引进人才以从事公交、环卫、快递、家政等服务人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情况确认材料。

县住房保障、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核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认定工作,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公安部门负责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居住信息、车辆信息等);税务部门负责完税信息核验;公积金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等信息核验。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户籍、居住、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并至少以年为单位向社会公示轮候库申购顺序。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购家庭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符合申购资格的,原申购顺序维持不变。

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有效期3年),纳入轮候库轮候对象经年度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本人申请退出的,须退出轮候库;3年内经过三次选房仍未选中的,自动退出轮候2次以上(含2次)无故不参与选房的轮候对象,自动退出轮候库。

二十准购资格有效期内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申报变动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编号及准购资格有效期不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准购资格,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作废。

配售程序

二十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优先面向房源所在镇(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县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保障部门每6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源类型、房源户型、保障范围、预售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房源发布后,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申购成功的可继续申购其他批次房源。

(三)分类排序。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所在镇(街道)和出售类别分别排序。排序过程依法公正,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分类排序工作一般在30日内结束。

(四)意向选房。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5日内缴纳不超过总房款10%的意向金,意向金可转入购房款。申请人放弃选房的,按排序结果递补,意向金原路返还。意向选房工作在20日内完成。

(五)确定价格。项目的核价工作,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核算确定配售基准价格。每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的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六)确定房屋。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申请人放弃确认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签订配售合同一般在15日内完成。

二十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准入制度。重点针对符合本条件的城镇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二十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含离异、丧偶)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成年单身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其他准入条件每个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申请人应至少1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单身申请人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二)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本县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才租房购房补贴的,应当退出保障政策后,才能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组的家庭在租住期间出现恶意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且性质恶劣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在工作驻地有购买商品住房或是经营性房屋的不在申购的保障范围;按国家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本县的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先面向引进人才供应。

二十四 符合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的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县城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县城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有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有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

第二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如下工作程序进行公开配售: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开配售公告。

(二)申请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后,按项目进行意向购房登记。

(三)申请家庭按照配售公告确定的摇号规则,通过摇号确定选房排序并自选房号。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四)申请家庭选定住房。申请家庭需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认购金后方视为认购成功。

(五)实施主体组织认购成功的家庭办理签约手续,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其中认购金自动转为购房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认购成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如需退还认购金,按照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六)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办理房屋进户入住相关手续。

第二十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房屋所在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全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能缴纳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

退出管理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因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予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查封房屋等资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主动退出的,2年后可继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动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提出回购申请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满5年;

(二)主申请购买人及共同购房人均同意退出;

(三)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可直接由住房保障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

 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予以减免或免征。

申请回购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房屋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房屋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均已结清。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回购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出租、转让、赠与房屋;

(二)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对象拟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

回购参照以下条件及标准实施。

(一)提请回购的,保障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到位,并在办理回购手续前的1个月内,主动退出该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未按期退出住房的,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有权停止回购,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纳入诚信记录。

回购时,个人装修费用不予计算和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

)已缴纳的税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县等特殊情况的,或因购房家庭购买商品房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向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申请回购。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在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完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标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要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第三十 对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首次配售结束后的未售房源和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如确需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八条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房屋折旧+合理利息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

第八章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要求,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但继承人应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不得分割继承,且房屋性质不变;也可直接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力偿还房屋贷款资金时,经多次催促拒不还款的,在法院判决后,可由法院执行部门协助办理房屋回购手续,并腾退保障性住房。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为共同申请购买人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并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共享渠道。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等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出售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两次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视同放弃准购资格,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作废,申请人自第二次放弃选房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准购资格,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作废,申请人自应签订购房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购房人存在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期限内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申请人自被取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组织回购,购房人自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的、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未经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有效申请人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本办法自2025日起,后续相关政策若有调整,后期以正式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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