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2023年安排的部分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重新安排的通知

日期:2023-07-26 17:25

来源:关岭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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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2023年安排的部分中央财政衔接

补助资金重新安排的通知

关财农〔2023〕18号


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县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26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中共关岭自治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收回2023年安排的部分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重新安排的通知》(关乡振领通〔2023〕6号)等相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1250万元重新安排使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及项目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

收回《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2〕202号)安排县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实施的“关岭县关岭牛家庭牧场建设项目”1250万元。

(二)项目资金安排

重新安排项目1个:关岭自治县2023年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项目,安排资金1250万元,用于全县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县人社局。

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资金有效治理的原则

结合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及时将资金收回重新落实到新的项目,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加大对乡村振兴建设项目投入。

(二)资金使用精准的原则

按照县委、县政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紧紧围绕脱贫人口与乡村振兴建设安排项目,切实使资金投入乡村振兴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就业项目投入,资金使用绩效与巩固脱贫成果挂钩。

(三)资金规范管理与监督的原则

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黔财农〔20221〕126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乡振发〔2022〕13号)、《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府办发〔2021〕36号)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项目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实施标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相关补助标准,按照财政衔接资金报账制管理规定执行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

(二)明确工作责任。一是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初步验收、项目资金审计等工作;二是技术业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把关,主要围绕项目资金概算、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审查;三是乡村振兴局负责项目资金与脱贫户利益联结、巩固脱贫成效管理、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进度跟踪督促,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四是财政局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安排、拨付、监管、检查、验收。

(三)公示公告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关于公告公示的相关要求,落实资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公告公示,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涉及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抓好项目资料报送工作。项目实施单位按月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并及时收集项目资料,进行初验,待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装订成册存档。

监督举报电话:37228083


附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关岭自治县财政局       关岭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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