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光照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日期:2025-03-27 09:10

来源:关岭自治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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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光照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北盘江光照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编),结合《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大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黔水运管函〔2024〕11号)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关岭自治县辖区内光照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和库区。

(一)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大坝、引水系统、地面厂房、变电站、上坝公路、鱼类增殖站、电站生活区等):主坝至下游1000米,左岸至上坝公路,距左坝端50米,右岸至发电厂房及鱼类增殖站,距右坝端50米,主坝上游连接左右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后与库区管理范围相接。

坝区保护范围总体按照管理范围外延1000米划定。

经统计,关岭自治县境内光照水电站坝区管理范围面积0.21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1.04平方公里。

(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745.5米(1956黄海高程)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0米划定,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经统计,关岭自治县境内光照水电站库区管理范围面积1.99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7.33平方公里。

三、划界成果

光照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数据需与安顺市关岭自治县水务局联系获取并签订保密性协议。

四、管控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载明的禁止性条款执行。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5年4月1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关岭自治县水务局(联系电话:0851-3722349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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