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号

日期:2024-09-13 15:19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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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

称:关岭卓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693K55

法定代表人:曹海昌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关索镇关包路警苑小区

经查明,关岭卓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关岭县小盘江农业光伏电站项目于2019年9月开工建设,地点位于关岭自治县岗乌镇小盘江村,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关岭卓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县小盘江农业光伏电站“未批先建”调查报告;

2.关岭县水务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存根);

3.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单(存根);

4.关岭自治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关岭卓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6.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关岭卓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关岭卓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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