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号

日期:2024-10-11 10:56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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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

称:贵州如松如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RQB75U

法定代表人:梁开荣

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3层317号

经查明,2022年9月,贵州如松如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六安高速第LATJ-7标段项目2021年12月开始施工,非法占用林地位置位于关岭县花江镇五里村干耳盘组经贵州亚华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关岭分公司鉴定,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4457公顷(为6.6855亩),按森林类别分为公益林。

本机关认为贵州如松如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贵州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贵州如松如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六安高速第LATJ-7标段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鉴定报告;

3.询问笔录。

根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贵州如松如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伍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整(¥53484.00)

二、限期6个月内恢复原状、归还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贵州如松如桃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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