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2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2号
姓 名:陈 靖
身份证号码:5225**********2037
住 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坡贡镇阿池村斗磨组
经查明,2024年2月,坡贡镇兴姜村坡贡林场遭遇火灾,管理人员陈靖所承包的林地位于过火范围内,陈 靖为实施生姜种植,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将自己承包林场内过火后的林木砍伐,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被毁坏林木蓄积为6.8957立方米,原木材积为4.1374立方米,该小班杉木为248棵,杉木原木材积的市场价格为100元/立方米,陈 靖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陈 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林业局移送的《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关岭自治县坡贡镇兴姜村坡贡林场涉嫌毁坏林木案件的移送函》;
2、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出具的《关岭自治县坡贡镇兴姜村阿池组坡贡林场涉嫌毁坏林木案件鉴定报告》;
3、坡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坡贡镇林场发生火情的情况说明》;
4、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陈 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期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杉木248棵;
二、罚款捌佰贰拾捌元整(¥82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陈 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