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3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3号
单 位 名 称: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92346A
法定代表人:陈喜龙
住 所: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301001号
经查明,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岗乌农业光伏电站500千伏升压站和500千伏内部联络线路工程项目于2025年1月底开始建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点位于关岭自治县岗乌镇包包村。经贵州林勘工程有限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为0.0759公顷。
本机关认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岗乌农业光伏电站500千伏升压站和500千伏内部联络线路工程项目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
3.晴隆县光照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线路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晴隆县光照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线路工程安装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4.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罚款壹万叁仟壹佰零肆元壹角肆分(¥1310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