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4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4号
单位名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坝陵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断桥镇坝陵村村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424ME15925041
法定代表人:王武明
住 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坝陵村沙井组
经查明,断桥镇坝陵村村委实施的断桥镇坝陵村防火通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2月份开工,未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施工过程中造成林地毁坏,经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鉴定,毁坏林地面积2.26亩,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商品林)2.26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23802.32元(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22611.3元,恢复植被费用1191.02元)。
本机关认为断桥镇坝陵村村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关于断桥镇坝陵村防火通道建设项目毁坏林地的移送函;
2.2024年断桥镇森林防火隔离通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3.询问笔录;
4.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出具的《断桥镇坝陵村防火通道建设项目涉嫌毁坏林地勘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断桥镇坝陵村村委作出以下处罚:
一、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罚款贰万叁仟捌佰零贰元叁角贰分(¥23802.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限断桥镇坝陵村村委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