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5号

日期:2025-08-05 12:01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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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5号

单位名称:贵州安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L5QDX3

法定代表人:郭 星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龙潭街道国际商贸城4号楼1单元6层10号

经查明,贵州安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龙潭街道坝陵河水库周边生产便道恢复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1月开工,未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属实。经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94亩,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商品林)3.96亩,公益林(一般公益林)1.98亩(地方级公益林1.75亩,国家级公益林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62560.08元(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59429.70元,恢复植被费用3130.38元)。

本机关认为贵州安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关于龙潭街道办事处坝陵水库周边生产便道恢复建设项目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移送函;

2.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出具的《龙潭街道办事处坝陵河水库工程周边生产便道恢复建设项目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勘验报告》;

3.询问笔录;

4.龙潭街道办事处坝陵河水库工程周边生产便道恢复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贵州安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罚款玖万叁仟捌佰肆拾元壹角贰分(¥9384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限贵州安路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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