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33号

日期:2025-10-14 11:16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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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关岭自治县花江建宏换气站

法定代表人:唐思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4MA6GL2ENXJ

住 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凉井村凉井组马丫店

现查明,2025年4月29日,关岭自治县花江建宏换气站破坏经营区域的监控设施并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岭县燃气行业检查整改通知书》(编号:2025-19);

2.询问笔录;

3.现场视频;

4.当事人证件;

5.贵州天迅宇威科技有限公司出据的《关岭自治县花江建宏换气站监控视频破坏案硬盘鉴定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

对关岭自治县花江建宏换气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关岭自治县花江建宏换气站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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