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2030号
单 位 名 称: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AK32PB4W
法定代表人:甘霞凡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关索街道交通路兽医站一单元602室
经查,2024年1月1日,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一购买人王志飞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房屋地址是关岭财富中心(一期)B1区2号楼1单元24层1号。2024年7月23日,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二购买人余瑜签订了预订商品房协议,房屋地址是关岭财富中心(一期)B1区2号楼1单元24层1号,第二购买人余瑜共交付两笔费用,共计114118元。2022年11月11日,交付第一笔预约金50000元(当时是准备购买关岭财富中心二期房屋,因二期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已购买上述房屋给第二购买人余瑜)。2024年7月26日,交付第二笔预付款64118元。在开展调查的过程中,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与第一购买人王志飞的退房协议(签订时间是2024年4月23日)、第一购买人王志飞的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申请(签订时间是2024年4月23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注销(变更)申请审批表(签订时间是2024年4月23日)的复印件。因一直联系不上第一购买人王志飞,多次打电话是处于停机状态,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迟迟未联系上第一购买人王志飞,所以无法证实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退房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同时我大队与县住建局房产所核实,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将上述第一购买人王志飞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上传至贵州省房地产信息系统中,该公司并没有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故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卖关岭财富中心(一期)项目时涉嫌将已售卖的房屋进行二次销售给他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工程项目停工通知书;
2.第一购买人王志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登记表;
3.第二购买人余瑜的预订商品房协议、收款收据;
4.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询问笔录。
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本机关决定对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