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2031号

日期:2025-10-21 10:19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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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AK32PB4W

法人代表:甘霞凡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关索街道交通路兽医站一单元602室

经查明,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一期”项目存在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规定专户储存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住建局关于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缴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件线索的移送函;

2.关岭自治县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关岭自治县住建局下达的《整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4.部分购买商品房客户交款凭证及手签合同;

5.询问笔录。

依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贵州省岭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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