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2028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2028号
违法行为人: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HWXBK1E
法定代表人:杜仲伟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天书酒店
经查,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开发的“好客关岭”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行为属实。
本机关认为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住建局关于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关住建函〔2025〕88号);
2.关岭自治县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关岭自治县住建局下达的《整改告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
4.部分商户的交款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好客关岭项目整改方案》;
6.询问笔录。
依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