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57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57号
违法行为人:梁昌贵
身份证号码:5225**********469X
住 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板贵乡田坝村小寨一组59
经查明,2025年3月,梁昌贵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发展经济砍伐被火烧过的杉木、青冈、枫香等林木种植果树李子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经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岭分公司鉴定,涉嫌滥伐林木蓄积共46.6379立方米,原木材积27.9827立方米,经询价后林木综合价格为6元/立方米。
本机关认为梁昌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有如下证据证实: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
2.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关岭自治县花江镇田坝村梁昌贵涉嫌滥伐林木案初步线索核实调查报告;
3.关岭自治县花江镇田坝村梁昌贵涉嫌滥伐林木案鉴定报告;
4.梁昌贵身份证复印件;
5.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期6个月内补种树木,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捌佰叁拾玖元肆角捌分(¥839.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梁昌贵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