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61号

日期:2025-12-08 15:14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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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L2X822H

法定代表人:张军

住  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街道人民中路112号12栋附3号12栋1层附3

经查明,2025年8月1日,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关岭县2025年坪寨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中河道格宾石笼挡墙基础为C20埋石砼、河道格宾石笼网挡墙的施工内容分包给个人,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关岭县2025年坪寨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合同书;

3.关岭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关岭县2025年坪寨河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违法分包的情况说明;

4.劳务承包合同、人工费结算清单;

5.询问笔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并决定对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佰壹拾柒元整(¥11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贵州桓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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