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62号
单 位 名 称: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706Y31F
法定代表人:冉远来
住 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11号附30号1层
经查明,2023年1月30日,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关岭县石家苗寨、出水洞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中维修坡贡镇坡头村石家苗寨山塘1座、维修改造原水池1座、维修原排水沟168m、新建消力井1座、新建配电房1座、新建输配水管网的施工内容分包给个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2.关岭县石家苗寨、出水洞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施工合同;
3.关岭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关岭县石家苗寨、出水洞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况说明;
4.关岭县石家苗寨、出水洞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中期结算审查书;
5.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6.询问笔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并决定对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仟玖佰陆拾元陆角肆分(¥2960.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