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9号
违法行为人: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HWXBK1E
法定代表人:杜仲伟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天书酒店
经查明,2022年1月30日,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开发的“好客关岭”楼盘与贵州岭弘投资有限公司、花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并销售8个商品房门面共计1363199.249元,款项已于2022年1月31日交付完毕;2023年9月,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开发的“好客关岭”楼盘2个铺面与购买人签订合同并销售8个商品房门面共计239000元,款项已于2023年9月25日交付完毕。
本机关认为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岭自治县住建局关于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销售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关住建函〔2025〕89号);
2.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整改告知书》;
3.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客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4.商品房交易款《收据》;
5.询问笔录。
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预售金额,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零贰拾贰元整(¥1602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关岭金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