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82-1号

日期:2026-01-14 17:49

来源:关岭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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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82-1号

单 位 名 称:关岭自治县第一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284300003261

法定代表人:康飞

住  所: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办事处瓦厂路147号

经查明,你单位从2025年9月份开始将你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第三方(个人)承运处置,承运人未持有处置餐厨垃圾的有关资质。由于你单位存在对产生的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关岭自治县第一中学餐厨垃圾整改报告》;

4.关岭自治县第一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检查图片。

2025年1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关综执罚告字〔2025〕第0082号)》执法文书,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书面(口头)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已于2026年1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缴纳罚款,无需重复缴纳,本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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