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53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53号
当事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8741101722J,负责人:罗飞,住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断桥村。
经查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果蔬产地初加工及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020元,在收到县水务局下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单》后仍未缴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
鉴于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水务局的催缴通知后,积极与县水务局沟通协调进行整改,并积极筹措资金,但因财政资金紧张所致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经过多方筹措,于2025年11月5日已经缴纳了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县水务局证实,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间是在我局开展调查期间,在调查过程中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人民政府一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真实说明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非故意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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